关于车辆贬值法院是否予以支持?发表时间:2024-01-19 13:30来源:文章来源于网络 实际案例:新车才买21天,上路却被追尾,车主刘先生为此将肇事方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赔偿刘先生车辆贬值损失25800元及鉴定费。 刘先生诉称,其于2019年底购买了一辆新车,2020年1月初驾车外出时被王先生驾驶的车辆追尾,交警判定王先生全责。事发后,刘先生将车辆送往4S店维修,但车辆受损严重,无论安全性、密封性还是工艺性都无法达到事故前状态,经预估车辆贬值损失约3.2万元。 王先生称,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全部由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表示,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也属于商业保险的免赔项目,不同意赔偿。 庭审时,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机构进行了评估鉴定,鉴定意见为车辆因事故维修对车辆主体结构及车辆二次销售造成较大影响,车辆贬值价值为2.58万元。另外,法院查明,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在王先生投保前向其发送并确认过免责事项的保险条款,载明“因市场价格变动或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赔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车辆贬值损失2.58万元,同时,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抗辩成立。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本案一大争议点,即保险公司主张的索赔“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为何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说法呢?交通纠纷案件中,法院都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吗? 对此,法官解释说,客观上讲,遭遇交通事故后,即使经过修复,车辆也不可能完全恢复到未受侵害之前的状态,贬值损失在每辆遭遇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但通常,法院并不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相关法律也未将贬值损失确定为法定财产损失赔偿事项。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车辆属于消耗品,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行驶里程的增长,车辆在“二手市场”必然会日益贬值;车辆属于消费品。即使购入后“闲置不用”,随着产品迭代、技术升级,绝大多数车辆自购入起“二手价值”均会自然贬损,甚至购入后并未使用当即转入“二手市场”,其价值也会自然贬损;对于事故刮蹭、碰撞所造成的损害,如车辆可修复的外观损坏、可替换的部件损坏等情况,车辆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实现“损益相抵”“损失填平”。 但是,在极少数情况下,当满足一定条件时,法院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以本案为例:条件一,即购置车辆时间短且行驶里程少,条件二,为车辆主要部件因事故受损严重,虽经维修,但车辆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等方面仍受到事故影响。只有当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法院方会考虑支持贬值损失,但在判决赔偿时,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车辆价值差别等因素。 新车才买21天,上路却被追尾,车主刘先生为此将肇事方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赔偿刘先生车辆贬值损失25800元及鉴定费。 刘先生诉称,其于2019年底购买了一辆新车,2020年1月初驾车外出时被王先生驾驶的车辆追尾,交警判定王先生全责。事发后,刘先生将车辆送往4S店维修,但车辆受损严重,无论安全性、密封性还是工艺性都无法达到事故前状态,经预估车辆贬值损失约3.2万元。 王先生称,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全部由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表示,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也属于商业保险的免赔项目,不同意赔偿。 庭审时,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机构进行了评估鉴定,鉴定意见为车辆因事故维修对车辆主体结构及车辆二次销售造成较大影响,车辆贬值价值为2.58万元。另外,法院查明,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在王先生投保前向其发送并确认过免责事项的保险条款,载明“因市场价格变动或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赔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车辆贬值损失2.58万元,同时,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抗辩成立。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本案一大争议点,即保险公司主张的索赔“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为何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说法呢?交通纠纷案件中,法院都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吗? 对此,法官解释说,客观上讲,遭遇交通事故后,即使经过修复,车辆也不可能完全恢复到未受侵害之前的状态,贬值损失在每辆遭遇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但通常,法院并不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相关法律也未将贬值损失确定为法定财产损失赔偿事项。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车辆属于消耗品,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行驶里程的增长,车辆在“二手市场”必然会日益贬值;车辆属于消费品。即使购入后“闲置不用”,随着产品迭代、技术升级,绝大多数车辆自购入起“二手价值”均会自然贬损,甚至购入后并未使用当即转入“二手市场”,其价值也会自然贬损;对于事故刮蹭、碰撞所造成的损害,如车辆可修复的外观损坏、可替换的部件损坏等情况,车辆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实现“损益相抵”“损失填平”。 但是,在极少数情况下,当满足一定条件时,法院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以本案为例:条件一,即购置车辆时间短且行驶里程少,条件二,为车辆主要部件因事故受损严重,虽经维修,但车辆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等方面仍受到事故影响。只有当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法院方会考虑支持贬值损失,但在判决赔偿时,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车辆价值差别等因素。 |